2014年9月28日

便利生活的代價



繼台灣四月的學運後,當下香港也爆出許多不符比例原則的政府暴力。近年來,政府應對人民抗議的模式開始在各國重複出現。這種模式是:政府不與抗議群眾談判,並且在抗議升溫時,對部份抗議群眾施以不符比例原則的暴力,最終以激化對立後,政府支持度降低,但執政權力無損作收。

由於同樣的方式屢次跨國出現,我們可以初步(prima facie)假設這種模式對執政者而言即使不是最佳選項,至少是相當有效的選項。

由此結果可以推知,
1.     對現代社會的執政者而言,以任何方式與抗議民眾談判造成的損失,均小於支持度降低造成的損失;而且
2.     抗爭激化之後,執政者的支持度對於執政權力穩定度沒有明顯影響,即使是在台灣這種執政者由人民直選的政體亦然。

其中抗爭激化造成的執政穩固是相當反諷的現實。由於歷史無法重來,在無法進行社會實驗的情況下,我們只能推論這種現實跨民族、跨國家存在。

可悲地是,這種現實背後的成立脈絡,其實暗示著當代社會慣用的民主制度與民眾偏好衝突,而且給予恐怖主義與武裝鎮壓在倫理學上的正當性。

首先,基於執政者的選擇總是帶來同樣的低支持度執政穩固,我們必須承認,對於絕大多數的民眾而言,參與抗議而遭受國家暴力的損失,或者受抗議活動波及而造成的生活不便利之損失,明顯大於執政者繼續執政對自己造成的損害。極為簡化地說,絕大多數人民認為便利性的價值大於正當性。

然而便利性註定只有當下執政政府可以提供,所以在便利性比正當性更重要的前提下,絕大多數人民實質上對執政政府沒有任何談判籌碼,也沒有任何實質權力,相當於被執政政府綁架。

此時,抗議者與執政政府之間的暴力衝突正當性就必須被重新檢視。在常識中我們不能容許衝突雙方的任一方造成無辜第三方的損害,但在第三方實質上身為人質時,人質受到附帶傷害(collateral damage)與否便不能成為論述衝突雙方正當性的依據[1],衝突的正當性必須以衝突雙方的要求項來判斷,附帶傷害部份則改由傷害造成者對受害者負責。

這意味著,抗議群眾在倫理正當性上可以使用的手段,其實遠低於當下任何抗議行動實際施行的手段。而且,無論抗議者與執政政府在衝突中造成如何的傷害,傷害本身都不能列為衝突正當性的考量[2]

由於傷害本身不能列入衝突正當性的考量範圍,民眾身為無涉第三方的合理性便也隨之喪失。衝突純粹變成各方之間的勢力角逐,不表態的行為實質上變成宣告放棄政治權力,最多只在衝突結束後,對傷害自己的直接來源要求賠償。

這種結論相當極端,它幾乎完全認可了暴力作為手段的合理性。不需要什麼比例原則,不需要什麼社會共識,拋頭顱灑熱血掄槍上陣便是。這在政府的體現是武裝鎮壓,在反抗者的體現則會是恐怖主義。兩種在常識與情感上無法接受的活動,就這麼被絕大多數群眾對便利性的要求合理化了。

可笑的是,在一個暴力衝突完全合理的結構下,生活的便利性在何處呢?


[1] 如果否認這點,有許多綁架案將變為無法處理,或甚至必須答應歹徒所有要求。這是無論正當性或社會現實都無法接受的結果。
[2] 這也有另一個恐怖的引申結果:對於執政者而言,最佳的抗爭處理方式永遠是無視抗爭以及武裝鎮壓;而其結論剛好符合各國執政者當下的選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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